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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来源: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10-07-28 】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冀政【200688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56号)和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59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  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7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截至20066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71日起实施。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的实施。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十三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十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按职称改革工作的相关规定经评审(考评)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经组织批准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

2、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工人按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国家正式出台后,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再提出具体意见。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1、薪级工资的设置。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不同的岗位执行不同的起点薪级。

2、薪级工资套改办法。

1)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2)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3)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3、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3)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4)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4、任职年限的计算

     1)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任命)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即: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岗位的,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3)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4)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订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5、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时间。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630日。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省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事业单位工资分类管理办法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待人事部、财政部下发文件后,再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20067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2、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3、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劳取酬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 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4、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方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市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市、各部门及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这和我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

1、从20067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2、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依此类推。

()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附表七执行。

2、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附表七执行。

3、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工作地既属于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又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不能重复高定。调出该地工作时取消高定的工资。

(三)工人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的学徒期一般为两年,其中中专(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以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普通工人的熟练期一般为一年。学徒(见习、熟练)期工资标准及学徒(见习、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定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按附表八执行。

(四)其他新聘人员工资待遇。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九、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3] 74号)的规定执行。

(三)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 [1983] 68号、国发 [1983] 74号、国办发 [1983] 40号、国发 [1984] 77号、劳人薪 [1985] 41号、劳人薪 [1986] 100号、劳人薪 [1986] 105号、人薪函 [1992] 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五)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次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六)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七)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八)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九)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以及体育运动员实行的体育津贴资金制度,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组织实施。

(十)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经费部分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十一)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获得一次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原职务(岗位)工资高定一档的,这次可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高定一级薪级工资;获得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两次及以上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可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高定两级薪级工资。

(十二)1993年工资制定改革以来,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分别低定123级薪级工资,如降低后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未明确职务的,按低一职务套改并降低3级薪级工资,明确职务后,按明确的职务确定并降低2级薪级工资。在管理岗位受处分转聘为专业技术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岗位受处分转聘到管理岗位的,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后,均要降低相应的薪级数。

(十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的人员,按新聘岗位(职务)在套改的基础上低定3级薪级工资,降低后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按新聘岗位(职务)在套改的基础上低定2级薪级工资,降低后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暂不参加工资套改,待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十、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各级财政负担。省将根据中央转移支付情况对市、县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组织实施

全省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各市、县的实施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衡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