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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衡水学院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实施办法(修订) | 发布日期:2021-06-24 】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经学校研究,决定进行

师德标兵评选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衡水学院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三年以上的教职工。

二、评选名额

师德标兵人数不超过评选范围的3%。根据各单位人员情况,统一进行名额分配。

三、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立德树人,以身作则。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的培养。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自身修养,以严谨的教风师风影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学生认可度高。

(三)恪守职业操守,严谨治学。团结合作,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

(四)勇担社会责任,甘于奉献。积极参与应用型科研,将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积极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五)弘扬传统美德,为人师表。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师表风范,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自觉维护高校教师的良好形象。

(六)致力学校发展,顾全大局。勤奋向上,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荣誉,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人际关系和谐。

(七)圆满完成本职工作,无教学事故、学生投诉、学术不端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业绩突出且事迹感人,受到师生高度评价,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在师德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

(八)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师德标兵评选应优先考虑。

四、组织领导

(一)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评选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负责。

五、评选程序

(一)单位推荐。各单位根据规定比例,采取民主评议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确定本单位师德标兵人选。

(二)材料上报。推荐人选填写《衡水学院师德标兵推荐表》,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资格审查。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资格审查,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人选名单,向学校党委汇报。

(四)党委研究。由党委研究决定评选结果。

(五)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进行表彰。

六、评选要求

(一)学校师德标兵每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择优”的原则。

(三)在评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搞好民主评议。

(四)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要把评选活动作为加强单位师德建设的专题教育活动,作为推动本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真正把品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成绩突出的师德典型推选出来。

七、表彰奖励

(一)授予“衡水学院师德标兵”荣誉称号,公开进行表彰,颁发证书。

(二)评选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市级及以上师德标兵的推荐在当年校级师德标兵中产生。

(四)对师德标兵的先进事迹进行大力宣传。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水学院师德标兵评选表彰实施办法》(院发〔2018〕69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衡水学院师德标兵推荐表

附件

衡水学院师德标兵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电子照片

政治

面貌


职称

(职务)


所在岗位


主要事迹及获奖情况


单位

意见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章

年月日

学校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需附2000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题目为“***同志师德先进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