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中共衡水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做好我校退役军人优待证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制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申请地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对象,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三、申请时间
3月中旬到10月底。具体时间按照申请人户籍(常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的统一安排申请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x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申请常住地制发优待证的需要提供河北省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原件。
五、送达方式
优待证制作完成后,由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接申请人,确定送达方式(包括主动送达、集体颁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完成送达。
制发优待证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到本单位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同志,确保优待证的制发工作顺利完成。
人事处
202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