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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工伤事故24小时报备和申报工伤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工伤事故24小时报备和申报工伤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5-07 】

各单位:

现将人社局《关于做好工伤事故24小时报备和申报工伤公示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如发生工伤事故,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报备,以免影响工伤认定及后续报销。

人事处

2018年5月7日

关于做好工伤事故24小时报备和申报工伤公示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与衡水市太平洋人寿保险中心支公司开展工伤认定合作调查试点工作。为加强工伤认定调查的时效性,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事故24小时报备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24小时内,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

申报工伤公示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受事故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前,将职工受伤害的有关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参保用人单位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24小时内,以电话、短信、电子邮箱方式进行工伤事故报备,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备案。

报备电话:0318-5825060

号:13785875060

电子邮箱:hsgsba@126.com

三、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妥善保护现场,保留第一手资料(包括劳动合同、近期考勤记录、事故当天的工作日志、交接班记录等)和医疗救治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120出诊记录、死亡证明、抢救记录等),特别是要保留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市局工伤保险科和受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进入事故现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时,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拒不配合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前,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六、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公示情况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七、此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衡水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情况公示表.doc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