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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关于选派教师教育类教师到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衡水学院关于选派教师教育类教师到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2-04-25 】

衡水学院关于选派教师教育类教师到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促进教师教育类教师实 践能力提升,加强学校与基础教育各类学校的深度合作,更好地服务基础教育事业改革,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师教育类教师是指我校岗位聘任范 围内承担师范类专业中教师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外聘教师、外聘教授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师教育课程依据教育部现行的《教 师教育课程标准》及我校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师教育课程进行确定。

第三条选派教师到基础教育学校挂职,是助力教师熟悉和 适应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基础教育学校主要是指幼儿园、 小学、 中学等,通过到基础教育学校挂职, 了解基础教育前沿 及具体情况,潜心研究教材、教法,熟悉基础教育的教学与管 理,熟悉新课程改革,提高校内教师教育类教师对学生专业指导的有效性,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四条依托基础教育学校打造教师 “培训基地”,有助于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提高基础教育师资的 培育质量。挂职教师应以基础教育教师的身份进入教育现场, 通过开展课例研究与分析,参与学校的教育教研活动,参与示 范课教学和班主任工作,参与课程分析与研讨,参与实践实习 指导,熟悉基础教育教学,发现基础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以 及基础教育教师成长过程中的问题,从而促进专业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挂职教师选派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 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师德师风端正,业务能力强、专业技 术水平突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发展能力,能独立承担学科教学与科研工作,从事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学的教师。

第六条按照 “基于青年、立足课改、面向基层、专业发展” 的原则,选派 50 周岁以下教师教育类教师到中小学挂职,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教育类教师赴幼儿园挂职。

第三章挂职方式

第七条挂职形式

教师到学校挂职秉持 “兼职为主、全职为辅” 的原则,参与挂职学校的课堂教学、教研教改、教育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挂职学校遴选

可选取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学校,各院系(部)及教师也可联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规基 础教育学校进行挂职锻炼。采用兼职形式挂职的学校原则上应为衡水市域内的基础教育学校。

第九条挂职时长

在一次挂职锻炼过程中挂职时长一般为一至两个学期。采 取全职形式挂职教师在一次挂职锻炼过程中挂职时长原则上不 超过一个学期(5 个月);采取兼职形式挂职教师在一次挂职锻 炼过程中挂职时长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学期(10 个月)。 另需保 证教师教育类教师每五年中至少有一年的基础教育学校挂职服务经历,挂职服务时长可累计。

第四章挂职任务及要求

第十条在挂职期间,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结合挂职学校实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挂职工作基本要求:

( 一)挂职教师须与挂职学校对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 二)采用全职形式挂职的教师应全程参与至少一个班级 与自身专业对应的课堂教学以及班主任管理等工作,考核以本 人参与教学的课表、对应授课内容的教案、每学期不少于 30 节 的听课记录以及班主任工作记录为依据。 掌握基础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并及时融入到校内学科专业课程等教育教学之中。

(三)采用兼职形式挂职的教师应参与每周至少 2 节自身专业对应的课堂教学,考核以本人参与教学的课表、对应授课内容的教案、每学期不少于 10 节的听课记录为依据。掌握基础 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并及时融入到校内学科专业课程等教育教学之中。

(四)挂职教师应参加挂职学校的教研教改工作。积极参 加挂职学校的示范课、公共课、教研、专题讲座等活动,主讲 公开课(研讨课)2 次以上;学习挂职学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 念,积极参加学科课题研究,挂职结束后按学校要求作专题讲座 1 次以上,发表教改论文(或撰写专题调研报告)1篇以上。

第五章挂职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各院系(部)于每年5 月、11 月结合本学院专 业建设、师资队伍规划以及工作实际制定下学期的挂职计划, 填写《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计划表》,提交人事处。各院系(部)具体负责与挂职学校的对接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申请挂职锻炼的教师填写《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申请表》, 以院系(部)为单位统一报人事处。

第十三条人事处于每年 6 月、12 月受理挂职申请,并会 同教务处对各院系(部)挂职计划、教师教育类教师身份认定 和《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章挂职期间管理

第十四条教师挂职期间由所在院系(部)负责管理。各院

(系、部)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挂职 教师的过程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可采取不定期实地或电话 查访、组织阶段汇报等形式,定期与挂职学校进行沟通, 了解 挂职教师在挂职学校的工作表现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挂职锻炼效果。

第十五条采取全职挂职形式的教师,挂职期间完全服从挂 职学校的考勤管理;采取兼职挂职形式的教师,在保证完成我 校工作内容基础上,与挂职单位协商挂职时间,按照约定时间开展挂职工作,并填写考勤登记表,作为兑现挂职补贴的依据。

第七章挂职考核

第十六条挂职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到挂职学校报到并接受工 作,按规定完成挂职任务。挂职期间应接受学校和挂职单位双 重管理,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不服从安排、无故旷课、违纪违规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 处及相关院系(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挂职锻炼考核小组, 负责对挂职锻炼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及督查考核,考核组将随机探访和慰问挂职教师,并进行走访检查。

第十八条考核程序

( 一)挂职期满,教师围绕挂职期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挂职收获、 问题与不足及未来规划等方面进行总结,填报《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考核表》(本表一式两份,考核完成后,分别由教师所在院系(部)及人事处留存)。

( 二)各院系(部)与挂职单位联系,核实教师的挂职情 况,听取挂职单位意见,审核教师在挂职期间的过程材料及相关业绩材料,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教师提交挂职锻炼期间的过程材料及相关业绩证明 材料进行核验,其中过程材料(教案、听课记录表、工作记录、 参与教研支撑材料及主讲公开课支撑材料等)交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在考核表填写审核结果及评价。挂职期间发 表的教改论文或撰写的调研报告由科研处审核,科研处相关负 责人在考核表填写审核结果及评价。经审核后的过程材料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由各院系(部) 留存。

(四)每年 6 月和 12 月底,学校考核工作组集中开展考核, 重点考察挂职教师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综合院系(部)、教务处及科研处的评价意见后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 优秀比例不超过该学期挂职人数的 20%,并且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挂职期间公开发表核心级别以上基于教育实践的教改论文。

2.挂职期间申报或与挂职单位合作申报基于教育实践的市厅级以上教研项目。

3.所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被挂职单位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4.挂职期间所指导的学生在校级以上师范生教师技能比赛、微课大赛中获奖。

5.所在挂职单位在考核表中给予 “ 非常满意”等次评价, 挂职期间的过程材料详实、完备,且为师范生开专题讲座 1 次以上。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 一)采取全职(脱产)挂职形式的教师,挂职时长在一 个学期(5 个月)及以上,挂职结束经学校考核为合格等次及 以上,可直接认定为衡水学院 “双师型”教师;采取兼职(非 脱产)挂职形式的教师,挂职时长在两个学期(10 个月)及以 上,挂职结束经学校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亦可直接认定为 衡水学院 “双师型”教师。衡水学院 “双师型”教师相关待遇 参照《衡水学院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院政发〔2020〕55 号)文件执行。

( 二)同等条件下优秀等次考核结果可作为教师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挂职待遇

第二十条挂职教师按要求完成挂职工作任务并经考核合格,按挂职形式和时长匹配挂职待遇。

( 一)对全职(脱产)挂职锻炼、 时间不超过一个学期的教师,保留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挂职期间核发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方式:原奖励性绩效工资 M1 部分按照在校期间岗位级别 以生活补贴形式按月发放。原奖励性绩效工资 M2 部分按照教师所在院系(部)平均工作量以生活补贴方式予以核发。

( 二)对兼职(不脱产)挂职锻炼、 时间不超过两个学期 的教师,按我校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资待遇按在岗人员 执行,并依据挂职单位的考勤记录,按每日 15 元标准提供挂职补贴。

(三)挂职结束,经考核为优秀等次,学校将予以表彰并 发放一次性奖金 1000 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挂职期间的相关补贴或津贴待遇。

第二十一条教师挂职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需请 假(病假、事假等),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挂职学校和所在院 系(部) 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请销假制度执行,否则一律按旷 工处理。教师挂职期间无故不按时到岗或检查不在挂职岗位者, 停发挂职补贴,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在挂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负面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教育实习指导教师亦可进行挂职申报,在顺利 完成本文件要求的挂职任务及考核要求后,按兼职挂职锻炼认 定,可计作挂职时长,在累计两学期参与教育实习指导并完成 挂职锻炼的任务及考核后,可认定为衡水学院 “双师型”教师。挂职期间不享受每日 15 元的挂职补贴,相关挂职补贴待遇按照《衡水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办字〔2016〕 3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挂职锻炼期间所发表的基于教育实践的教改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衡水学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计划表》 2.《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申请表》

4.《衡水学院教师挂职期间听课记录表》

5.《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期间考勤登记表》

附件 1

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工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教研室

挂职单位

起止时间

是否

脱产

联系

电话

备注

1











2











3











4











5











6











7











附件 2

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

电话


工号


学历

学位


职称职务


工作

岗位


所在院系(部)


来校工作时间


是否担任挂职

学校行政职务

□ 是

(职务: )

教师类别

□教师教育类教师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

挂职形式

□兼职 □全职

拟挂职时间

□ 否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挂职学校

名 称


学校性质

□公办 □民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挂职预期

目标


挂职期间工作计划

(包含课堂教学、教研活动、班主任工作、教学研究等内容)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校见

学意

主管校长: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分别报送院(系、部)和人事处留存。

附件 3

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锻炼考核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所在院系 (部)


工号


联系电话


学历学位


从事专业及 职称


是否担任 挂职学校

行政职务

□ 是

(职务: )

□ 否

教师类别

□教师教育类教师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

挂职形式

□全职

□兼职

挂职单位 及岗位


实际挂职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挂职期间 取得业绩

成果一览


— 14 —

教师挂职工作总结

(围绕挂职主要工作、 目标实现、收获与不足及今后打算等进行总结,可附页)


挂职学校考核意见

(简要表述该教师在挂职期间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学、教改教研等工作)

对该教师在挂职期间总体表现满意度: □非常满意 □满意 □比较满意 □不满意

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院系(部) 考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挂职锻炼考 核小组审核 意见和考核 等次建议

考核小组组长:

年 月 日

未确定等次 或其他情况 说明

年 月 日

注:在完成挂职后,本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分别报送院(系、部)和人事处。

附件 4

衡水学院教师挂职期间听课记录表

听课时间


听课地点


执教教师


听课教师


授课名称


班 级


听课过程记录


评析意见


附件 5

衡水学院教师赴基础教育学校挂职期间考勤登记表

日期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所属挂职单位教研组组长: 挂职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衡水学院办公室

2022年 4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