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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关于印发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0-24 】

衡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优化师资队伍,提高青 年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促使青年教师快速成长,充分发 挥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着“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 量,有利于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学岗位,尽快融入学科队伍” 的原则,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在一段时间内,由经验丰富的骨 干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使青年教师达到教师岗位的

基本要求。

二、导师指导的对象

1.新聘用到教学岗位上的青年教师。

2.调入我校或校内转岗,首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人员。

3.连续两年教学考核处于末位排名,经所在院(系)或校教学督导组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

4.其他经人事处、教务处、院(系)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三、导师选聘条件和标准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师德高尚。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能力强,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效果突出,教学质量评价良好。

3.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对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有较深入了解,在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过一定的成绩。

4.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任教师。每名导师原则上每次指导 2 名青年教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 3 名。

四、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1.制定计划:各学院(系)根据本单位各学科专业青年教师 总量、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青年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制定指导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报人事处备案。

2.具体实施:实行青年教师指导目标责任制,由指导教师和 青年教师共同确定指导培养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青年教师培养目标计划由学院(系)审核后实施。

五、导师的工作职责

1.导师应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教学态度,无私的奉献精神。

2.导师要根据培养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制定针对性强、具体可行的培养方案。

3.导师应根据青年教师讲授的课程从总体上对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予以指导。通过指导使青年教师了解本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把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能根据课程教学要求,有效地组织教学,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4.指导青年教师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各教学环节的特 点,如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答疑、实验、考试命题、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等。

5.导师要定期检查青年教师的教案(讲稿)、听课笔记和教 学计划执行等情况。导师要安排青年教师试讲和不定期听青年教 师的课并及时点评,每学期不少于 4 节。每学期对青年教师批改的作业抽查 2—4 次。

6.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7.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 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 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以更好地促进教学。

8.定期向教研室、院系(部)汇报指导青年教师情况。培养 期结束时,导师要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9.我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将作为学校以后推荐教授、副教授职务评聘的参考条件。

六、对青年教师的要求

1.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虚心求教,勤奋好学。

2.参与指导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教学科研基本技能,认真完成指导计划内容。

3.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4.关心学生健康,结合教学实践,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5.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 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单位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6.指导期满,青年教师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 进修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导师汇报并交院系存档备查。所在教 学单位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经人事处审核后,将考核结果记入青年教师培养档案。

7.符合规定条件的青年教师必须按要求接受指导与考核, 未经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或指导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担任课程主讲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见习期教师延缓转正定级。

七、导师制的管理

1.学院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人事处、教务 处、科研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校 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院系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组,负责拟定本部门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落实各项指导工作。

2.各院系是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新教师进校 后 1 个月内各单位应完成青年教师的导师配备和培养计划的制 定和组织落实工作。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的培养时间一般为一年,学科或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可延长至二年。

3.导师确定后,需填写《衡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

4.青年教师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5.各院(系)要定期对青年教师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

6.教务处、科研处分别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检查。

7.人事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组织考核等工作。

8.导师的履职考核。指导期满后,各院(系)组织专家对导 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填写《衡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考核 登记表》。通过检查指导计划、原始听课和评课记录、被指导教 师的教案、教学考核、教研与科研状况等,对导师履职情况进行 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 事处备案。经考核合格的导师,院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导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同时,学校将根据院系(部)青年师培养任务的轻重划拨一定专款,用于导师开展学术等相关活动。

9.青年教师的考核。被指导期间,青年教师应主动履行 “助 教、助研、助管”等任务,原则上每学期只能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填写《衡水学院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 导考核登记表》,各院(系)组织同行教师对被指导的青年教师 进行听课、评课,对其教学能力、科研潜力、工作态度等实际工 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 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如考核不合 格,教务处、科研处和人事处要协同学院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 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如所指导的青年教师考核不合格,导师考核原则上亦为不合格。

10.青年教师原则上应有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且经考核合格, 并以此作为青年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11.指导青年教师是教授、副教授的应尽职责。对无故不指 导青年教师或指导不认真的导师,在职称晋升和各项考评时将实行一票否决。

八、附则

1.各院系应在每年暑假之前全面布置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将 各项培养措施落实到位。学年末召开指导工作总结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培养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2.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计划、总结、考核、听课记录、会议记录等材料要建立专门档案,妥为保存。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衡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登记表

2.衡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考核登记表

3.衡水学院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考核登记表

4.衡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信息汇总表

附件 1

衡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登记表

单位: 年 月 日

青年教师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参加工 作时间


学历学位


何时何校何 专业毕业


有无高校教学经历, 讲授过何课程


科研成果情况


导师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从事专业方向


所教授主要课程


指导计划

专业发展方向


安排讲授课程


指导起止时间

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具体指导计划(不少于 800 字)

青年教师签名: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教研室)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院(部)审 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四份,导师、所在院(系)、教务处及人事处各存一份。每学期开学一

周内完成上报。

附件 2

衡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考核登记表

院(系):

导师姓名


职称


专业方向


青年教师姓名


专业方向


导师计划完成情况及指导工作总结(不少于 800 字)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教研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系)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教务处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处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所在院(系)、人事处、教务处各存一份。

附件 3

衡水学院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考核登记表

院(系):

青年教师姓名


所在系(教研室)


专业方向


导师姓名


职称


专业方向


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情况及主要收获总结(不少于 800 字)

签字: 年 月 日

导师评语:

签字: 年 月 日

院(系)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教务处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处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所在院(系)、人事处、教务处各存一份。

附件 4

衡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信息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 号

指导教师

青年教师

姓名

性别

职称

教龄

所在教研室

讲授主要课程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学位

来校

时间

毕业

学校

所学专业

拟讲授 课程








































































































































注:此表一式三份,青年教师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存一份。每学期开学一周内随《衡水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登记表》一起上报。

衡水学院办公室

2023年 10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