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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衡水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 发布日期:2021-06-24 】

为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 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师德考核工作要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师德考核结果是聘任、晋升、奖惩、人才评选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进行一次,由衡水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意见,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等次。

第四条师德考核可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等级与运用

第五条师德考核内容应以教育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全面覆盖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基本要求参照《衡水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档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25%,人数较少的单位优秀比例的基数按照年度累计方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

师德表现特别突出,发挥模范和表率作用,具有良好影响。各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优秀标准。

(二)合格

师德表现良好,起到引导带动作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1.有损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劳动纪律,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荐、学生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记入人事档案。

第八条师德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优秀是年度考核优秀的优先条件。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在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晋升晋级、进修深造、评优奖励、人才推荐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水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院发〔2018〕6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衡水学院教师师德考核表

附件

衡水学院教师师德考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务


职称


所在单位


考核年度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奖惩情况


自我评价

本人确认签字:年月日

单位意见

同意该同志师德考核为 等次。

负责人:(盖章) 年 月日

学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