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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衡水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1-09-2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处牵头、各单位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统筹部署。

第四条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的专利、校徽、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或学校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第七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纪检等渠道反映学校教职工的师德问题。情况反映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反映人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以及被反映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各单位发现本部门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报人事处。

第十一条人事处收到书面材料后,移交组织部、纪检等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责任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人事处。未经许可,调查组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人事处对调查情况进行复核,研究通过后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处理与处分

第十三条对出现师德失范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管理岗位人员同时有触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的,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处理。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河北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中共党员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党纪追究,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职工要求听证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听证。被处理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出申诉,提供相应证据,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复核、申诉时限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执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十五条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处理决定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当事人在处理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除开除和解聘处分外,处理决定期满后,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延期或解除,审定的结论下发文件向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

第十七条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所在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根据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